法律是否容許暴徒行私刑? 文 : 朱家健

故事同是圍繞這兩個多月的違法暴亂,鏡頭內外,曾有多名人士因暴徒指責被拍攝,而被十數人圍堵,脅迫自己或被暴徒刪除相機或手機的相片,個別人士更被暴徒騷擾、毆傷和行私刑,並以索帶綑綁和禁錮,甚至是熊抱非禮。上周有女記者更被暴徒和「港台男記者」圍堵,要脅刪除手機的相片,說好的新聞自由呢?

一般而言,暴徒若以脅迫手段,圍堵他人,要求對方交出手機並刪除或要求刪除相片,令對方暫時失去自由,並破壞了對方的個人物品,已涉干犯了非法禁錮罪、盜竊罪和刑事毀壞罪等罪行。根據香港現行法例,香港沒有人物肖像權,暴徒當然沒有資格強行要求人家刪去相片,更何況只是單方面聲稱的「懷疑」?暴徒恃着人多,並在警方未趕抵現場前,欺負他人,對他人行私刑,並冤枉他人犯罪,虛稱並濫用以「行使公民逮捕權」去禁錮和毆打他人,更礙於「身有屎」不想身份被揭穿,而未有報案或隨警回警署落口供,可見暴徒的心虛。

暴徒濫用私刑可被追究嗎?當然可以,若受害人確定了動粗暴徒的身份,暴徒除了可被訴以傷人罪外,受害人可循口供和驗傷報告等向涉嫌行兇者提民事訴訟。這些暴徒無故向不同意見者或他人搜掠和偷看他人手機內容,倒有許智峯的影子,可見立法會議員須以身作則,避免違法劣行成為被模仿對象。

女記者被圍堵求助無援之際,竟有一名穿港台背心聲稱記者的男子,與暴徒同一陣線,非但沒有聲援記者行家,更站在道德公義的對立面,與暴力同行,要求女記者刪除手機的相片,手機乃私人財物,這名疑似港台記者的男子究竟憑什麼呢?

事實上,兩個多月的衝突,亦多次有暴徒或疑似外國情報人員以記者身份阻礙警方執法,或掩護暴徒,為暴徒助攻,試問外國的戰地記者,是否應躲在高處拍攝,而非阻住「差人做嘢」,只把鏡頭對住警員而非暴徒,這些「暴徒記者」或「假記者」是在製造新聞,而非報道新聞,即使暴徒在他們面前搶掠和禁錮平民、甚至行私刑,「假記者」只懂拍攝而不是協助營救或阻止,這是新聞的精神嗎?記者的身份並不是一個可參與甚至策動暴動抗爭的金鐘罩,若記者犯法,同樣是需要負上刑事責任的。

暴徒對平民百姓和執勤警員行私刑,是法治的倒退,也是文明秩序的墮落。當一句「暴力有時可以解決問題」(中文意譯,原文為英文)出自一名前立法會議員、資深大律師的口中,有些諷刺。若然暴徒自己畫地為王,對他人行私刑,以自己的方法解決,那麼,即意味着暴徒在畫地為牢,但他們的「暴力有時可以解決問題」荒謬邏輯同樣不適用於囚室。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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