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北辰有乜資格批評林鄭? 文:陳凱文

特首林鄭月娥日前出席立法會答問會,總結自己5年施政,認為即使社會對其工作評價不一、有改善空間,但「已交出一張無愧於自己的成績表,亦為我42年的公務生涯畫上完整句號」。如此言論一出,立即引來了一些非議,當中包括近年被人認為他跟其大哥田北俊一樣,被視為建制派「壞孩子」的立法會議員田北辰。

田北辰認為本屆政府在處理兩項事情上有不足,其一是香港爆發第五波疫情時,政府處理得太慢,另一個不足便是提出修訂《逃犯條例》,指修例並非中央要求,而是特區政府提出,又指當時政府以處理陳同佳案為由,急於要在短時間內修例,無視國際政治形勢,在市民上街遊行後仍繼續去馬,結果台灣不接收陳同佳,令人質疑政府修例的意圖,將原本可以討論的事變得負面,搞到一頭灰,是愧對國家。

不諱言的說,田北辰對於現屆特首的評價,只能是部分贊同。的而且確,香港如能堅守國家「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抗疫方針,第五波疫情本可避免,特別是機組人員回港後可居家隔離,兼且毋須戴電子手環的安排,更是為人詬病。另一方面,當疫情爆發之初,港府如能立即安排全民強檢,及時將確診者送往隔離,而不是拖了個多月後,才以錯失全民強檢最佳時機為由宣佈暫緩,相信香港不論是確診人數,抑或是死亡個案,都會比現在少。

然而,田北辰對於修例的批評,實在讓人感到莫名其妙,甚至反映部分所謂建制派的奇怪心態。首先,田北辰批評政府處理修例時,未有考慮台灣未必不接收殺人案疑犯陳同佳,這一說法實屬可笑。其實,無論港府修不修例,台灣當局一樣可在陳同佳案上玩弄政治,正如港府撤回修例後,對方又要求港府跟其建立正式移交協議,否則便拒絕陳同佳往台灣自首。

因此,即使把所謂台灣當局的反應考慮進去,結果也是搞不搞都會被人嘈,關鍵是陳同佳案是否反映香港尚未建立區際間的逃犯移交機制?這一機制又有否建立的必要?如果有其必要,便應該修例,奈何香港總有一些人,總是改不掉港英時代留下來的洋奴心態,連修訂一下自己的本地法例,都覺得要事先看看其他境外勢力的臉色,還要自吹自擂,宣稱這樣做是考慮所謂「國際形勢」。

除此之外,田北辰強調修例「並非中央要求」,又是令人感到費解。根據《基本法》第9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台灣作為中國一部分,便意味着《基本法》早已授權港府,可透過修訂本地法例,從而跟對方建立司法互助協議。

換言之,不論香港跟台灣還是內地其他地方建立司法互助協議,均屬高度自治範圍內之事務。既然如此,為何要強調「並非中央要求」?難道沒有「中央要求」,便可以不用理會香港在區際間疑犯移交上的問題?連本屬香港自治範圍內之事務,都要等「中央要求」才做,這種踢一腳才郁一郁的「四方木」心態,是所謂建制派應該有的嘛?

至於田北辰批評政府當時「在市民上街遊行後仍繼續去馬」,則反映兩個問題。一是當年上街遊行的人,田北辰應否將其概括為「市民」,淡化大部分示威者本來便是反對派支持者的色彩呢?二是當年上街的遊行人數雖多,但是他們要不是被反對派誤導,要不是他們的政治立場,本來便是反政府,田北辰又為何認為政府在遊行後繼續去馬有問題?

正路而言,《逃犯條例》應否修訂,只應視乎法例有否修訂的必要性,即香港須否建立區際間的疑犯移交機制,而不是看有多少人嘈,又或者是被誤導。某程度而言,當年修例風波的爆發,根本不在政府於反對派舉辦遊行後繼續去馬,反而是在他們以暴力衝擊立法會之後,「縮沙」撤回修例,乃至是政府在此之前,一直都是反對派一成功煽惑市民上街,便會「縮沙」擱置原有的計劃。

這種反對派一嘈,政府便「縮沙」的做法,使當時的香港民粹主義抬頭,而部分建制派如田北辰之流,乃至是當時部分管治班子成員,亦被此套洗腦,認同政府施政要受民粹左右。由是觀之,修例風波最終搞到一頭煙,林鄭作為政府首長,自然有其責任,但是建制內部有些人,如田北辰一樣,鼓吹政府在民粹下讓步妥協,難道又沒責任乎?這個問題,相信明眼人都會心知肚明矣!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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