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了,中央對維護國安負主要責任 文 : 吳桐山

全國人大審議就港區國安法進行立法,坊間最多的討論,是究竟由中央執法,還是香港自行執法。特首林鄭月娥早前還說:估計主要由特區執法。對此,我一頭問號。「主要由特區?」,言下之意,特區是執法主角,中央做配角?這可能嗎?要麼就立法之後完全交給特區執法,中央不參與,只要中央參與,必然是主角、主導者,怎麼可能出現特區主導、中央配合的局面呢?這種說法連基本政治倫理都不懂。

我認為,港區國安法要麼不立,要立,就必須由中央執法才可能得到切實執行,否則,可能出現有法等於沒法的局面。這會破壞「一國兩制」,違反《基本法》?恰恰相反,這才符合《基本法》。我老早已經指出,《基本法》第14條的表述很清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國家安全,屬於防務還是社會治安?我一向認為是防務而不是社會治安。有人顛覆國家政權,特區警察執法,是越權。雖然《基本法》也有第23條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但特區一直沒有自行立法。

我的邏輯十分清楚,《基本法》訂明特區其實只是負責社會治安,國家安全是不是社會治安?一定不是啦!國家安全是不是地方事務?一定不是啦!那特區如何執法?因此在23條沒有立法的情況下,過去23年,香港的國家安全,其實是「無王管」。因為雖然《基本法》有一條訂明「中央負責防務」,但其實中央在特區沒有任何執法機構,只能動口不能動手,如何維護國家安全?這就是造成香港現狀的原因。

如果今次國家就港區國安法立法之後,仍然交給特區執法,我認為是違反《基本法》第14條。觀乎世界各國,例如美國關於國家安全的法律可謂最多,有《敵對外僑法》、《間諜法》、《國家安全法》、《外國情報偵察法》、《愛國者法案》、《情報改革和恐怖主義防止法》等等,都是賦予美國聯邦政府成立反恐、國安機構等權力機關去執行。維護國家安全不是聯邦政府的責任,難道是州政府的責任?這應該是常識吧。只有香港這個神奇的地方才會拿出來爭論。

中央負責特區的國家安全執法就會破壞高度自治?這也是荒謬的。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既然是高度,說明必然有不自治的範疇吧。那麼國家安全,就是理所當然的不自治範疇,這沒有什麼「兩制」可談的。

從操作上來說,一步到位做好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執法,折騰一次,就能逐漸回復穩定。如果立法之後,交給特區執法,結果發現執法不力、亂象依然,是不是再折騰一次?那豈不是更難看?明知道病入膏肓,就要一次止咳。香港乃至海外有人對中國共產黨不信任,可以理解,那你共產黨就要敢於掌握權力,做給大家看,你是如何有理有節地文明執法的,讓大家看到你執行港區國安法不會影響經濟活動,大家就能逐漸恢復信心。相反,如果連你自己都投鼠忌器,不敢上前台做給大家看,一直躲下去,你永遠不會得到大家的信任。以今天中國的實力和國際地位,我認為是完全沒問題的。

文 : 吳桐山

學研社成員,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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