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產生特首更有認受性?陳智思說法值得商榷 文:文武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對於行政長官應該由選舉產生,還是由協商產生,近期在香港引起一些爭議,行政會議召集人陳智思被問及這一問題時稱,選舉的認受性更大,有利特首施政。

選舉和協商都是基本法規定的特首產生方式,到底應該選用哪一種方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見解,而不同的時代和社會環境也會產生影響。但選舉是否必然會比協商更具有認受性,更有利特首施政?陳智思的說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如果將民主視為按大多數人的意見,從公共利益出發去施政的話,那麼選舉和協商都是落實民主的方式,選舉民主也稱代議制民主,是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投票,選出某個或某些人選,代表選民出任某個或某些職位,進行國家和社會治理。協商民主意指不同的主體通過平等的對話、充分的溝通以及理性的討論,共同參與公共決策以及公共治理的民主形式。

這兩種落實民主的方式,都有一定的認受性,世界各地也有不同的實踐,各有優點,也各有缺點。但是,在過去一段較長的時期,香港社會過多地強調選舉民主,而不信任協商民主,甚至有不少人誤將選舉等同於民主,認為只要有選舉,就能達至民主,就能產生最有利於公共利益的結果。有些人將實現一人一票式的選舉,視為爭取民主的唯一目標。這些看法其實都存在誤差,對於真正落實民主會有負面影響。

從全世界各地對民主的實踐中可以看到,一人一票式的選舉未必就能真正實現民主政治,一些國家很早就模仿美國或英國的選舉制度,建立了一人一票的選舉制度,但並不能夠真正落實民主,比如距離香港很近的菲律賓就是一個例子。而經歷過「顏色革命」,透過美式選舉制度產生新政府的一些國家,例如烏克蘭等,選出的政府更只能成為外國勢力的附庸,根本無法真實地反映民意,維護當地人民的利益。

透過選舉實踐民主還需要多方面的社會條件配合,比如,當整個社會出現嚴重的兩極分化的情況下,選舉就不可能實現民主,在選舉中取得勝利的一方,很可能會成為利用公權力壓迫敗選的另一方,而敗選的一方也不容易接受選舉結果,容易引發社會的內部分化。美國現在的情況就是很好的例子。

那麼,在香港的選舉是否就能實現真正的民主呢?從近年的社會發展情況看,情況也是否定的,香港在回歸前幾年才開始有選舉,在過去30年的選舉發展過程中可見,選舉並沒有令香港社會變得更團結,也沒有令香港變得更民主,相反,選舉令社會上不同觀點,不同政見,不同立場的社群之間的爭拗變得更為激烈,雙方之間的分歧變得更大,甚至出現互相敵視的狀況,只靠選舉不但不可能縮窄社會分歧,促進社會共同利益,而只得到相反的效果。

香港回歸以來歷任特首都由選舉產生,但從首任特首董建華至今,特首的社會認受性並沒有因為選舉而持續提升,特首的施政也沒有因為選舉而變得更為順暢,相反,市民大眾看到的事實是,從董建華到今日的林鄭月娥,特首的支持度、認受性,以及施政的順暢每況愈下,選舉並不能夠提升特首的認受性,也沒有對特首的施政產生正面的效果。

香港回歸已經接近24年,到達了50年不變的中期階段,是時候該認真總結一下香港各種政治和社會制度了,近期社會上開始討論特首產生辦法應該用選舉還是協商,這也許是一個好的開始,不論用甚麼方式,都有必要作出一定的改革,以期讓香港的制度更能符合社會現實,更能真正落實民主,促進民生。

文:文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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