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為香港今後處理國安法案件提供法律支撐 文:楊莉珊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明確了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安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明確了特區法院在審理涉及國安問題的案件時,應當取得特區行政長官的意見,這兩點明確為今後香港再遇到涉及國安問題時該如何處理給予了充足的國家認可與法律支撐。

同時,此次人大釋法沒有針對法院判決,沒有取代或否定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而是將黎智英一案中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法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代理國家安全案件一事,完全交由特區行政長官裁定,堅定不移貫徹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充分體現了國家對特區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和項目許可製度的維護,符合香港社會的普遍期待。

事實證明,人大釋法不會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而是在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前提下,幫助香港為重大爭議問題解疑釋惑、息紛止爭,有利於完善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執法機制,有助於推動香港法治健康發展。

此外,總結此次提請人大釋法事件的寶貴經驗,香港特區的本地法律也要適應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及時更新完善、填補新問題空白,從而保證特區法律的約束力,牢牢守護國家安全。

文:楊莉珊

全國政協委員
九龍東區各界聯會常務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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