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性可周街走 憑什麼拒絕港人回家 文:吳桐山

筆者是1月8日第一批回內地的港人之一,由於去的地方比較偏遠,在回港的問題上是吃盡了苦頭。

太麻煩了,內地各個省的健康碼不一樣,而且不互通。有粵康碼只是廣東可以,到了其他省份,其他省份不認。那申請其他省份的健康碼吧,我所在這個省,其港澳台和外籍人士健康碼,已經下線,沒有了。結果剛才去做核酸,擾攘了一大輪就是做不了。給了16元人民幣也白給,反正做不了。做不了核酸怎麼回去呢?我不知道。正打算打電話給特區政府求助,靈機一動想起,能不能自己手動輸入信息呢?於是再回去找工作人員爭取,結果又可以喔。

內地核酸檢測
內地核酸檢測

核酸是做到了,但由於是手動輸入,沒有電子版報告,工作人員叫我只能第二日早上來取紙質版報告。

政府要求是48小時,但我計算一下,由我的採樣時間到過關回香港,應該超了幾個小時。但沒有辦法,一方面內地很多地方,除夕核酸檢測點已經不開;另一方面由於要取紙質報告,採樣到拿報告已經要12小時以上,加上地點偏遠,我一大早就要趕去機場。內地面積很大,如果在某些偏遠地點,由做核酸、拿結果,到舟車勞頓到關口,48小時未必足夠。本身農村到城市的巴士班次就很少,城市再去機場,要轉多次車,很費時間。難道要我去廣州、深圳再住一日中轉做核酸?

赫然聽到一條信息,說特區政府宣佈1月30日開始解除新冠陽性患者的隔離令,陽性患者甚至可以上班。作為兩地48小時核酸受害者的我,腦海里冒出一個無法解釋的問題:既然陽性患者都可以在香港社會上周街走,本人身為香港永久居民,回香港是回家,李家超憑什麼不准我入境?哪怕我陽性了,我作為香港人,都有權回家。香港本身陽性者都自由了,憑什麼我連回家的權利都要被剝奪?

如果我陽性了,內地、日本、韓國、台灣拒絕我入境,我可以理解,畢竟我是旅行者。但我作為香港人,回香港是天經地義,即使有病都不應該被拒絕入境。這是兩種不同的情況。既然如此,特區政府還要求港人回港要有48小時陰性證明,其法理基礎何在?《基本法》保障港人的出入境自由,政府關於抗疫的緊急法例也已經取消對陽性患者的隔離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特區政府這個要求陽性港人不得回港的做法,沒有違反《基本法》及其他法例嗎?我相信政府這條要求是經不起司法覆核的。

特首李家超說取消48小時核酸要求需要兩地協商一致,此說法也是荒謬絕倫。要求內地取消港人北上的核酸要求,當然要得到內地同意;但香港單方面取消港人南下回港的核酸要求,為什麼也要取得內地同意呢?這不完全是特區內部事務嗎?即使港人在內地陽性了,既然是離境,我想不到內地有何理由拒絕。特區政府應該放下那種凡事要求對等的心態,實事求是,立即撤銷港人回港的核酸要求。至於港人北上、內地人南下的核酸要求,我認為也應該取消,因為兩地都已經不再要求陽性者隔離,已經沒有防疫意義。但這一點何時取消,倒真的需要兩地協商。但前者,是完全無需協商的。特區政府莫再推搪。

文:吳桐山

學研社成員,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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