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政團街頭捐獻乃國安漏洞 文:陳凱文

上篇文章提到,香港若要推行一系列的深化改革,下屆特首的人選至關重要,而在選舉改制之後,不論現屆特首爭取連任,還是其他人想參與角逐,均須取得中央足夠的信任。然而,除了港府在區議員宣誓安排上,出現各種讓人費解的神操作之外,現屆政府乃至特首近日尚有一些行為,都是很易被人貼上「養寇」的標籤,令到現屆特首成功爭取連任的難度加大。

以民主黨的街頭募捐申請為例,他們能夠售賣獎券,須根據《博彩條例》第22條的規定,事先取得民政事務局長委派的公職人員發牌,而政府的網站又表明,申請機構並非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所訂明可獲豁免繳稅的公共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慈善團體),有關機構仍可申請舉辦使該等慈善團體受益的獎券活動,但必須取得有關團體的確認/同意信,以及該團體根據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批准信。

換言之,法例原意其實是准許慈善團體可在街頭售賣慈善獎券,但民主黨是慈善團體嗎?不是,它是《社團條例》第2條所定義的政治性組織。如此一來,政府准許民主黨在街頭售賣獎券的法理基礎在哪裏?是過去批准的官員不熟法例,還是有立場支持泛民的官員在背後搞鬼呢?答案我們難以知道,但是有一點可以知道的是,特首作為《基本法》第43條訂明的特區首長,是否應該出來撥亂反正呢?

除了售賣獎券之外,民主黨的街頭募捐為何獲批,也是一個問題。很明顯,民主黨在擺設街站籌款之前,相信已經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ii)條的規定,取得民政事務局局長所發出的許可證,但是《社團條例》第8條又規定,任何政治性組織如跟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有聯繫,保安局長可在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下,禁止該社團的運作,當中「聯繫」的定義為:「接受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的資助、任何形式的財政上的贊助或支援或貸款」。

換言之,現行法例其實並不容許本地政黨或政團接受境外政治性組織的捐獻,而《社團條例》第8條的法源,明顯源自《基本法》第23條,當中規定了港府應自行立法禁止本港政治性組織跟外國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如此一來,政府為何還要批准民主黨在街頭募捐呢?難道政府沒有想過,境外政治性組織可以找來「白手套」,然後在對方街頭募捐期間,以匿名的方式把錢捐給對方嗎?

如果政府當中有人想過,他們又有法子在批准民主黨街頭募捐的同時,阻止其他境外組織藉着匿名捐獻的方式「建立聯繫」嗎?如果沒有法子的話,為何又要批准呢?而這又是誰負責審批的呢?是民政事務總署署長謝小華?民政事務局常秘謝凌潔貞?局長徐英偉?還是得到了現屆特首林鄭月娥的許可?

某程度而言,批准民主黨或其他政團在街頭募捐,如同變相縱容本港政團接受境外勢力的匿名捐獻,本身就是一個國家安全的漏洞。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3及14條,現屆特首林鄭月娥作為國安委主席,有着堵塞此一漏洞的法律責任。然而,她有把漏洞補上了不?似乎沒有,這又衍生另一個問題,為何她不把其漏洞補上呢?

由是觀之,現屆特首及其領導班子,每當處理涉及非建制派的事情時,都似乎有點「鬆手」,甚至對於一些顯然屬於國安上的漏洞,選擇視而不見,而這類事例近期其實還有好幾個,其中之一便是支聯會及其紀念館的處理手法,只是礙於篇幅所限,只好遲點另撰一文再說。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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