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禁制令起警員底 僅判緩刑欠缺阻嚇力

2019年10月份,高等法院就禁制警員被「起底」,而頒下「臨時禁制令」。

2020年6月17日,高院法官高浩文處理首宗違反該「臨時禁制令」的起底案件。當天,39歲的答辯人、女珠寶設計師陳藹柔於高院承認一項「民事藐視法庭罪」; 根據案情,陳藹柔在2019年11月5日透過臉書帳戶轉載警員及其家人資料,並加上「血債血償(警員名稱)及眾黑警」字句,該警員的友人其後於網上發現有關資料。答辯人於翌日被捕,警方於其住所搜查電腦。被「起底」的警員在案中的誓章表示,其與妻子在境外期間,因被「起底」而擔憂及不安,故無奈地延期返港 ; 警員夫婦返港後,更曾因被「起底」而入住了安全屋3個月。他倆更曾每天接獲不少於20個滋擾電話,弄至最後只得更換電話號碼。另一方面,在2020年初,警員曾被店舖售貨員認出,及因而慘遭辱罵!據悉,答辯人的法律代表在庭上曾指出,答辯人事發前曾到英國及日本,沒有留意禁制令一事 ; 至事發時,她因受到科大生周梓樂事件之影響,頓時轉載了有關警員資料,期間並沒有想及後果,其對事件深感到後悔,亦承諾不會重蹈覆轍。 答辯人最終被判監禁28天,但獲准緩刑1年。

陳藹柔一方面向法庭表示因其先後到訪英國及日本,故留意不到禁制令之頒布。另一方面,最自相矛盾的,竟是她卻可以知道周梓樂事件,並受其影響!唯一的合理推論,是她根本經常有從網上等途徑,不管身處何方,也密切留意所有與反政府暴動相關的消息,故其必然是清楚知悉禁制令的存在,但只是意圖狡辯,希望獲取法庭的輕判,其是否對違反禁制令有真正的悔意,也令人成疑!高浩文法官對她輕判一個緩刑,根本未能全面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2020年3月24日,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在其臉書中,違反高院之前頒布的禁制令,將一名被指射傷印尼女記者的警員之個人資料公然披露,故被控藐視法庭。2020年10月19日,鄭麗琼的案件在高院進行聆訊,也是由高院法官高浩文負責處理。聽取雙方陳詞後,高浩文判處鄭麗琼與陳藹柔相同的刑罰,即入獄28天,但獲准緩刑1年。在聆訊中,律政司一方的代表於陳詞期間,曾極力邀請高浩文法官,在判處鄭麗琼時考慮以月計的即時監禁處理該案。律政司一方直指鄭麗琼聲稱不知道禁制令的存在,直至被揭發其曾於2019年於WhatsApp討論禁制令後,才改口 ; 除此以外,鄭麗琼聲稱自己不加思索便把起底訊息轉發,並加上「以眼還眼」的字句,令訊息快速傳播,正因為她從政多年,並身居重要公職,有逾3,000人追蹤其臉書,故公眾對她理應具有更大期望。而這些都是重要的加刑因素,因此被告應被判即時監禁。至於鄭麗琼的代表資深大律師則強調,其在轉發有關訊息時,確實是忘記了法庭禁制令的存在,故在犯案心理而言,屬嚴重性最低的一種 ; 另一方面,在她進行轉發時,涉案警員的資料早已被公開,並非由她號召其他人「起底」,儘管鄭麗琼初時的而且確曾經表示過不道知有禁制令,並會提出抗辯,但她在2020年10月初諮詢過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後,已馬上決定承認責任,及在此基礎上請求法庭輕判守行為或罰款。

法官在判決鄭麗琼時就表示,被告稱轉發訊息時不知有禁制令的說法顯然站不住腳,但法庭會接納當時禁令未必在其腦海裏佔上主要位置。法官又引述律政司一方的陳詞,指被起底的警員事後收到超過100個滋擾電話,個人資料亦被塗鴉在街道上,甚至曾被人冒認其名義,去登記捐贈器官及叫外賣等。而他的太太更收到約300個滋擾來電,至今仍不敢獨自離開住所。法庭強調,法庭命令並不僅是行為指引,而是必須遵守。而一個人的影響力越大,其責任亦越大,做任何事之前要更清楚考慮後果。然而,儘管法庭接納律政司一方的陳詞,並裁定鄭麗琼一案的刑罰,應該以即時監禁作為起點,但法庭也同意鄭麗琼在本案前行為良好,多年來參與公共事務,其在本案已是上了寶貴一課,其亦已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懊悔。最後,高浩文法官決定將有關的28天的監禁刑期,暫緩執行1年。

在自從2019年6月份開始的反政府暴亂中,黑暴大肆破壞香港 ; 唯一守護這片土地的,只有香港警察。黃絲港獨份子為了打擊異己,及除去阻礙他們推動港獨的「眼中盯」—─ 警隊,對警員予以「起底」及不斷的騷擾,便成為了他們達到目的之手法。所有有份參與非法「起底」的黃絲港獨份子,公然挑戰高等法院頒布的臨時禁制令,不管他們在「起底」事件扮演着那一個角色,例如發起人、轉載人,或張貼有關宣傳品在公眾地方的人士等,任何人只要在警員「起底」行為中有份參與,便責無旁貸,必須承擔刑責。慘遭陳藹柔或鄭麗琼「起底」的警員及家人,在過程中受到的傷害之大,根本是無法估計,也難以彌補!高浩文法審理兩宗案件時,手法也是如出一轍,即最初不停強調案件的嚴重性,其後卻替案中的答辯人說盡好話,再將監禁予以暫緩執行,將答辯人輕輕放過。如此輕判,又如何能夠構成足夠的阻嚇力及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律政司理應就鄭麗琼的輕判作出上訴,其最初表示對「臨時禁制令」不知情,着實令人懷疑其是否對犯案有深切及真正的悔意,及認罪只是其面對「鐵證如山」的無奈決定 !

高浩文法官在處理鄭麗琼的案件期間,曾稱其在案發前行為良好,多年來參與公共事務。正如時任裁判官、現任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在7年前的金句「警察唔係免費服務社會㗎!They are well paid for it!(他們獲優厚薪酬!)」,同樣地,鄭麗琼也不應因多年任職區議員而獲得輕判。擁有一份可以同時服務社會兼支取優厚薪酬的工作,到底是否該獲得減刑及輕判的因素?多年以來,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看法及處理手法,也因而在相關的案件中造成了判刑上的分歧。要杜絕如此的司法不公,「量刑委員會」的成立明顯地已是刻不容緩。

文: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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