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為泛民不簽確認書護航? 文 : 陳凱文

馮驊,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驊,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

泛民舉行初選之後,一眾當選人便忽然炒起了簽不簽確認書的問題。首先是人民力量跳出來表態,講明參選時不會簽確認書,之後就到了民主黨主席胡志偉。由過去的自決派及部分本土派合組而成的「抗爭派」,則話要跟其他泛民參選人商討過,才決定簽還是不簽。

眼見泛民中人為簽和不簽確認書的問題,拗得面紅耳熱,一直標榜自己「獨立、公正、非政治性」的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自然又是時候跳出來,就確認書問題發表聲明。一位名都不願提的選管會發言人在聲明中表示,確認書並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不過根據法院過往的三宗案例判詞,已述明「選管會有權發出屬非強制性的確認書,候選人可以自願性質在提交提名表格時一併遞交確認書」。

整份聲明的重點,就是話提名表格內的那份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聲明,才有法律效力,不簽就不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確認書則是「非強制性」,候選人就算不簽,法理上是無問題的,頂多會成為選舉主任考慮對方應否被DQ的其中一個因素。

這個說法在過去,法理上是無問題的,但是選管會自己在聲明中也有提到,《港區國安法》已在香港正式實施,當中第6條列明:香港居民在參選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如此說來,簽署確認書還是否跟過去一樣,屬於「非強制性」呢?是否只有簽署確認書,才能滿足第6條「簽署文件確認」的條件呢?

觀乎部分媒體的報道,均將選管會的聲明理解為:即使不簽確認書也不違反《港區國安法》,但是大家細閱選管會的聲明,其實只有提及《港區國安法》第6條的同時,重提《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根本並未說明《港區國安法》第6條所提及的「簽署文件確認」,究竟包還是不包確認書。

是故,部分媒體對於選管會聲明的解讀,基本上是腦補得來的,但這也是選管會聲明的趣緻之處。確認書過去是否「非強制性」,根本是提來多餘,關鍵是《港區國安法》第6條所提及的「簽署文件確認」,包不包確認書,但是選管會這份聲明,其實沒有正面回答這一問題。

當然從法理上而言,選管會其實沒權解答,因為這個問題,涉及《港區國安法》第6條的解釋,而《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是如此一來,選管會發表聲明,又是在搞甚麼飛機?是否想誤導大眾,讓人相信不簽確認書不違《港區國安法》,繼而倒逼中央認同乎?

由此可見,那個一直標榜「非政治性」的選管會,竟然及時地搶在中央釋法前,率先解釋涉及《港區國安法》第6條的確認書問題。這一奇趣現象,比起泛民中人爭拗簽不簽確認書,更加值得大家深思。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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