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不立,便用18條 文 : 文兆基

上篇文章提到,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重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之後,雖會被反對派拿來做文章,但他們若是高調反對23條立法,政府便可以他們不是真誠地擁護《基本法》為由,褫奪其參選資格(DQ)。此外,譚耀宗在一個電台節目中,曾經提到23條若是未能立法的另一選項,當中其實亦蘊含了一些玄機。

譚耀宗表示,有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向領導人提出討論23條立法亦不出奇,有媒體則報道,工聯會會長吳秋北有意在今月底的全國人大會議上,提出以新方法在港就23條立法,但具體方法未明。至於會否把內地《國家安全法》引入香港,譚耀宗則表示,這也是一個處理辦法。

由此可見,譚耀宗並不傻,他是知道此刻重提23條立法,將會影響今屆立法會的選情,甚至有機會令到反對派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既然如此,為何譚耀宗還要選擇在此刻重提呢?唯一的合理解釋,便是建制派乃至中央,其實早有後着。

這一後着,便是譚耀宗提到的引入內地《國家安全法》。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三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是故,假若香港未能自行立法23條,全國人大常委會便可引用上述條文,把內地《國家安全法》及其他相關條文,一律加入附件三,再由特區政府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說到這裡,有人或許認為,引入內地《國家安全法》此一做法,不符23條交由港府「自行立法」的規定。然而,《基本法》第23條的原文,是規定港府「應自行立法」保障國家安全,「應」字意味着立法是港府的憲制責任,而不是只能交由港府「自行立法」。

與此同時,《基本法》第18條第三款雖然規定:只有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才可加入附件三,但是國家安全分明是全國事務,不純粹是本港事務。因此,當港府無法完成23條立法時,中央便可使用此一替代方法,把內地的《國家安全法》引入香港。

換言之,提醒反對派及其支持者,反對23條立法的後果,等於是逼着中央把內地《國家安全法》引入香港,乃至是幫中央動用《基本法》第18條測試水温,可能才是譚耀宗在此刻重提23條立法的真實目的。在此情況下,反對派又應該怎麼做?這是他們現時亟需思考的政治課題。

: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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