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權,有犯法的自由?

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去年因製作節目,利用運輸署的車牌查冊系統,取得資料以作報道,而非作交通及運輸有關用途,被裁判官判定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在香港要判處記者犯法罪成,可非同小可,一定引起關注。記者協會及新聞從業人員等組織,立即發出聯合聲明,指警方以涉嫌作虛假聲明拘捕蔡玉玲是錯誤的決定,律政司的檢控是一錯再錯,法院裁定罪名成立,是錯上加錯。並以標題表示「新聞界黑暗的一天、香港蒙羞的一天」。

對於案件,既已審定,也不作評論。但記協為首的聯合聲明,其內容的陳述,確很有趣味。警察拘捕是錯,律政司檢控又錯,連法官判案都是錯。邏輯上應該還説少了一樣,就是連作依據的法例都應該是錯,否則無法證明前三者皆錯。這麽多的錯,說明白些,只想掩飾蔡記者的錯。事實是她在法律上犯了法,被判定有罪,就是錯,為什麽硬要將錯説成對?裁判官決時就控罪中四項元素「要項」、「陳述」、「虛假」及「明知」逐項說明,更在判決時表示,曾考慮過相關交通規例的立法目的、法律框架包括其他條文及釋義原則,才作出有罪判決。如果記協等人認為裁決有誤,又認為法例有錯,而且連損害公衆利益也搬了出來,好應該到上訴庭作上訴,而不是潑婦惡男罵街式的野蠻地說這個錯那個錯,卻不說原來是自己錯。這顯示出記協的霸道和不講道理。不是一句新聞自由,就可以橫行無忌,無法無天。要人服,也得講講道理。

為了將錯說成是對,大學院長也出來說兩句,指出業界對查冊有另一看法。原來連大學院長都認為是對,那就真的有問題。教育家的德高望重,學識淵博,且影響社會巨大,為什麽這位院長不一早要求政府修改法例,讓他的學生們就業記者時,可以光明正大的去查冊呢?想來伯仁之死,亦與此有關。作為記者從業對案件被定罪,感受可想而知,也不應撒野潑賴,強詞狡辯。記者求真做新聞,是否有貪功為私,爭收視,揚名立萬,未得而知。為公益社會,當然亦有高潔之傳媒人。公義不是要強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怎麽卻要求刑不上記者?犯法就是犯法,犯法的人就應該被拘捕、檢控,並且接受法律制裁。守法奉公,記者應該以此為銘,否則在你求真路上,原來已是壞事做盡,於社會又有何益呢!

香港傳媒被評做假作虛之聲,近期不絕於耳。今次記協等之聯合聲明,借此案大做文章,說非成是之手段盡顯。還反問:「《基本法》上的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又有何保障?」這一問也問出了香港市民,在傳媒的所謂新聞自由下的任意妄為,受盡被人起底之苦,社會受盡假新聞之害。這一問,也不會問出了記者的犯法自由。第四權也不可以有犯法的特權。新聞自由的喪鐘是由記者不擇手段無視公義法律而敲響的。

文 : 陳祖光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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